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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環境保署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專責人員之指定代理係該公私場所已完成設置專責人員且因故出缺或未能執行業務者,始能依該項規定指定代理,並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2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環境保署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專責人員之指定代理係該公私場所已完成設置專責人員且因故出缺或未能執行業務者,始能依該項規定指定代理,並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而第二批公告應設置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設置完成期限屆滿前,如該公私場所尚未設置專責人員,自不能據以指定代理專責人員,且該條文所提三個月乃為專責人員代理期限,不能以此作為申請設置展延之理由。

二、再依前項所提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及設置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若公私場所已在應設置完成期限前取得專責人員訓練結業證書者,可請其先行提出設置申請,於貴局進行審核同時並通知其儘速將合格證書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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