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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3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其中「已完成工程發包」之認定,倘該工程有進行招標作業者,指已完成工程決標程序;

倘未進行招標者,則指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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