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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第四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製藥及一般製造程序之行業,於條件說明中已明定僅從事藥品摻配、分裝作業者尚毋需申請許可

會議日期 85 年 09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第四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製藥及一般製造程序之行業,於條件說明中已明定僅從事藥品摻配、分裝作業者尚毋需申請許可。

二、另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之鍋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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