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漆料、顏料、染料及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產能條件,係指總實際年產量一百公噸以上者,低於該產能者自不屬第三批應申請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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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漆料、顏料、染料及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產能條件,係指總實際年產量一百公噸以上者,低於該產能者自不屬第三批應申請許可者。倘業者擬澄清其總實際年產量,應檢具生產紀錄報表、售貨發票、出貨紀錄或其他足以證明年產量之證明文件,向當地之縣(市)環保局申請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