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之行業,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美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堝爐)之總設計容量為五百公斤/批或五百公斤/小時以上,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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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之行業,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美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堝爐)之總設計容量為五百公斤/批或五百公斤/小時以上,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
二、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外之行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從事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