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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稱之炔類製造程序,係專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之生產者,且化學合成過程中必須同時涉及高溫裂解(攝氏500度以上)、電子還原及吸熱反應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0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稱之炔類製造程序,係專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之生產者,且化學合成過程中必須同時涉及高溫裂解(攝氏 500 度以上)、電子還原及吸熱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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