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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公私場所可能以現有員工如經理、工程師等兼任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其身分證職業欄原登記為該公私場所經理、工程師等職務,而非登記為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可能以現有員工如經理、工程師等兼任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其身分證職業欄原登記為該公私場所經理、工程師等職務,而非登記為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為避免專責人員產生職業身分登記之困擾,應查核專責人員是否確於該公私場所實際從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而無須要求其身分證職業欄應予變更登記為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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