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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公私場所具有「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製程」為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工廠(場)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公私場所具有「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製程」為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工廠(場)。倘耐火材料之製造作業係於攝氏三百度以下之低溫作業,非屬上述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製程。

二、倘確屬攝氏二百度以下之低溫作業,則非屬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及人員之公私場所,無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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