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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實際年產量為二百公噸以上之二氧化鈦顏料化學製造程序,為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倘該二氧化鈦顏料之製造程序僅為粉碎加工,無化學製造程序者,則非屬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總實際年產量為二百公噸以上之二氧化鈦顏料化學製造程序,為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倘該二氧化鈦顏料之製造程序僅為粉碎加工,無化學製造程序者,則非屬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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