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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已設立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係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應檢具含目的事業主管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操作許可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會議日期 85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已設立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係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應檢具含目的事業主管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操作許可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二、違章之預拌混凝土製造工廠(場)應先合法登記後始可申請操作許可證。

三、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合法營運之文件(如係工廠則為工廠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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