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廠商實際從事之製程屬本署公告應申請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污染源,但其工廠登記證內卻未登載該項製程,其申請許可之處理原則,本署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九六九二號函釋「...倘該製程係於公告日前設立者,則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該製程設計許可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營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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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有關廠商實際從事之製程屬本署公告應申請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污染源,但其工廠登記證內卻未登載該項製程,其申請許可之處理原則,本署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九六九二號函釋「…倘該製程係於公告日前設立者,則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該製程設計許可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營運…」(詳如附件)。
二、本案臺灣威○丹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電鍍電子半導體導線架及其他零組件之電鍍產製,其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行業別歸屬請依前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