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甲種汽車修理廠,偶而應顧客需要從事板金及烤漆之作業程序,其規模甚小,以管制需求面與效益性而言,目前暫不宜認定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變更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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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有關甲種汽車修理廠,偶而應顧客需要從事板金及烤漆之作業程序,其規模甚小,以管制需求面與效益性而言,目前暫不宜認定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變更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
二、新設乙種汽車修理廠倘從事車身局部補漆作業,且其規模小於甲種汽車修理廠,則非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行業,毋需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