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金屬製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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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金屬製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從事觸媒擔體塗佈作業,為將氧化鋁粉及氧化鈰粉與水混合、研磨、將鋒巢式擔體浸泡於混合液中、塗佈、高壓空氣風乾及烘乾,與一般金屬表面研磨及塗裝程序不同,如其製程中確無空氣污染情事則非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