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前設立之污染源為既存污染源,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為新污染源,前二項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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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前設立之污染源為既存污染源,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為新污染源,前二項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另依本署八十五年八月卅一日(85)環空字第四六四一八號解釋函,倘工程有進行開標作業,「已完成工程發包」係指已完成工程決標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