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第四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磨粉製造程序,係指從由稻、麥、豆、薯、玉米、花生、芝麻、高梁等原料製造麵粉、澱粉、粗粒粉等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七百五十公噸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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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本署第四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磨粉製造程序,係指從由稻、麥、豆、薯、玉米、花生、芝麻、高梁等原料製造麵粉、澱粉、粗粒粉等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七百五十公噸上者。
所屬化工澱粉製造程序,如確由天然澱粉製造而成,非屬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磨粉製造程序,毋須申請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