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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第三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係指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而每小時設計總蒸氣蒸發量五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者

會議日期 86 年 01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第三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係指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而每小時設計總蒸氣蒸發量五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者。

二、另依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係指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屬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之鍋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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