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已明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並於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要旨
有關屏東縣環保局請釋於人口稠密地區飼養鴿子污染環境衛生,除可依廢 棄物清理法予以造發外,是否有相關法令禁止其飼養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屏東縣環保局請釋於人口稠密地區飼養鴿子污染環境衛生,除可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造發外,是否有相關法令禁止其飼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五環五字第七五五六七號函。
二 依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已明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並於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並規定「在各防制區內,不得有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慣氣體之行為」。環保機關可依上述法令執行本案稽查、處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