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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輪胎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

會議日期 86 年 02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輪胎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

(二)公私場所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倘屬輪胎製造業,且所使用之「以天然或合成橡膠與多種添加劑高壓加熱混練後之膠料」,仍屬本署公告之製程範圍,故屬於「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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