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許可證者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與○○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依廠區而言,雖屬同一公私場所,但公私場所具有之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工商廠、場之申請;因前述二公司係分別申請工廠登記證,分屬不同公司之固定污染源,該二公司應分別提出許可證之申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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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許可證者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與○○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依廠區而言,雖屬同一公私場所,但公私場所具有之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工商廠、場之申請;因前述二公司係分別申請工廠登記證,分屬不同公司之固定污染源,該二公司應分別提出許可證之申請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