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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公司與○○公司高雄煉油廠,依廠區而言,雖屬同一公私場所,但公私場所具有不同之生產製程或設備,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公私場所申請許可,以符管制之目的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中○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與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依廠區而言,雖屬同一公私場所,但公私場所具有不同之生產製程或設備,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公私場所申請許可,以符管制之目的。而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之目的,主要係為負責廠內所有防制設施操作及相關資料紀錄、申報事宜,應就其實際狀況予以認定,本案中○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確有代中○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操作之實,合併設置專責人員,應屬妥適。

二、關於同一廠址內分布不同公司行號,是否可合併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乙節,應以個案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認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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