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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明訂各級防制區內,不得從事之行為,同條第三款:「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係指作業中之營建工程、道路工程、運(輸)送工程或其他作業,無適當防制措施,致作業本身引起或使過往車輛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者

會議日期 86 年 06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明訂各級防制區內,不得從事之行為,同條第三款:「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係指作業中之營建工程、道路工程、運(輸)送工程或其他作業,無適當防制措施,致作業本身引起或使過往車輛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者。

二、道路營建工程倘因工程設計僅係路面舖設碎石級配,無須舖設柏油,且道路營建作業已完工,然因車輛過往或風吹引起之揚塵污染,不屬於前述作業中之道路營建工程無適當防制措施所造成之污染行為;反之,道路營建工程倘尚於施工中,且無適當防制措施,致作業本身引起或使過往車輛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則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行為,其處分對象為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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