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開工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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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開工時繳交。由上級機關補助編列之公共工程,如因工程發包後或工程執行至各階段始撥付補助款,致無法於開工前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建議工程發包單位可於與施工單位(以上簡稱乙方)訂約之時,協議先由乙方代墊付第一期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俟補助款撥付後再支付乙方;或由工程發包單位先以付款切結單據繳交地方環保局,俟工程補助款項撥付後再兌換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