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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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六%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本案之熱風乾燥程序係先將空氣經燃油熱風爐加熱至八百度,並以冷空氣調整為二百-三百度後,送入研磨機中乾燥爐石並輸送成品,再經由集塵機分離成品後即將廢氣排出。
上述製程於研磨機中主要污染物為粒狀物且非燃燒產生,屬非燃燒製程,故其排氣中之粒狀污染物濃度應以未經稀釋之乾燥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經含氧量校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