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所屬公私場所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或「資本額」等基本資料變更,倘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所稱之「變更」,得逕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並依下述情況之一申請操作許可證:(一)尚未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於規定期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所屬公私場所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或「資本額」等基本資料變更,倘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所稱之「變更」,得逕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並依下述情況之一申請操作許可證:
(一)尚未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於規定期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正申請操作許可證中者:因其操作許可申請資料為異動前之資料,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資料補正,並依本署(八六)環署空字第三二○九七號函說明三(己釋復貴處在案)所述,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領取操作許可證。
(三)已領有操作許可證者:應於前述基本資料異動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倘該舊廠所變更之資料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所稱之「變更」,且尚未提出操作許可之申請,則承受之公司應依說明二第二款所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