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屬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費率值係以月為單位,採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其污染排放量來訂定費率,費率單位中所稱「月」之定義即為三十日,而非以一般月份之實際天數計算,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應以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始符合所定費率依實際污染量收費之原則,仍請依本署提供至各縣市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電腦資訊系統設定之計算單位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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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本屬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費率值係以月為單位,採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其污染排放量來訂定費率,費率單位中所稱「月」之定義即為三十日,而非以一般月份之實際天數計算,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應以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始符合所定費率依實際污染量收費之原則,仍請依本署提供至各縣市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電腦資訊系統設定之計算單位為計算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