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經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其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環保機關認可者,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之資料數據如超出排放標準,經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者,得據以告發處分;而依規定申報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紀錄如超出排放標準,經確認該監測數據之品保、品管符合規定者,則可依提報之監測紀錄作為告發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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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經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其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環保機關認可者,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之資料數據如超出排放標準,經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者,得據以告發處分;而依規定申報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紀錄如超出排放標準,經確認該監測數據之品保、品管符合規定者,則可依提報之監測紀錄作為告發處分依據。
二、前項所稱超出排放標準,係指其每日量測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六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超過四小時。(二)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一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超過二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