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係以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人或受益人,應負擔因空氣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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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係以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人或受益人,應負擔因空氣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另一方面,為鼓勵營建業主善盡督促之責,倘因責成施工單位做好污染防制措施,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退費減免之條件,則可申請退費減免,退費減免之對象亦為營建業主。
二、基於上述理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制費之徵收及減免退費之對象皆為營建業主,繳費憑證之開據抬頭為營建業主,而非施工單位(承包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