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主管機關登記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主管機關登記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二、公司聚酯粒加工廠倘未改變其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併入同公司化學纖維總廠,可依前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基本資料異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