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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具有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等金屬品加工程序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具有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等金屬品加工程序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二、倘生產製造程序,如僅從事鋼、鐵材之裁切、焊接、鑽孔、配管、配線、鉋光、檢驗、及組裝作業,毋需申請設置變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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