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法工廠登記者,為本署公告之「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內文
全文內容:一、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法工廠登記者,為本署公告之「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本案倘污染源僅從事飼料摻配及分裝作業,無製造生產者,則不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一、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法工廠登記者,為本署公告之「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本案倘污染源僅從事飼料摻配及分裝作業,無製造生產者,則不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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