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揮發性有機物於國內檢測機構取得排放檢測許可前,固定污染源得委託學術或檢測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方法檢測,且其品保品管程序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要旨
有關固定污染源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其提送資料涉及揮發性 有機物檢測,因尚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代檢測機構,且無具此檢測能力 之學術研究機構時,則許可作業審理過程之檢測作業應如何執行疑義案, 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固定污染源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其提送資料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因尚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代檢測機構,且無具此檢測能力之學術研究機構時,則許可作業審理過程之檢測作業應如何執行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八六環二字第六○三八二號函。
二、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揮發性有機物於國內檢測機構取得排放檢測許可前,固定污染源得委託學術或檢測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方法檢測,且其品保品管程序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本案基隆市宏美毛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製程中逸散排放氯乙烯,目前該項污染物於國內尚無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倘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時需進行檢測,得比照前述規定,委請學術、研究單位或檢測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方法,依據經審核認可之品保品管程序進行檢測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