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造船廠對其廠內所發生之空氣污染情事應負有管理之責任,倘船舶於造船廠內進行噴砂、磨鏽等工作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因該行為之發生係於造船廠內,故其處罰對象應為造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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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造船廠對其廠內所發生之空氣污染情事應負有管理之責任,倘船舶於造船廠內進行噴砂、磨鏽等工作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因該行為之發生係於造船廠內,故其處罰對象應為造船廠。但造船廠如能提出該修護工程轉包合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該污染行為並非造船廠所為,則處分對象應為該修護工程之負責人,如該等工作係由船東自行負責辦理,其處分對象即為船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