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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屬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

會議日期 86 年 11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屬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另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如工程完工後,遷移至另一工程地點,則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和設置專責人員。

二、另有關乙級專責人員資格部分,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二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處所相關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故不論由何公司出具資歷證明文件,均需符合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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