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主要係為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污染源穹氣污染物排放狀況,規範各污染源排放管道之採樣孔設置點應具代表性及設置便於採樣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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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有關「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主要係為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污染源穹氣污染物排放狀況,規範各污染源排放管道之採樣孔設置點應具代表性及設置便於採樣之設施。
二、規範四第二款及規範七所稱之「書面資料」,係指採樣設施設置之困難理由說明資料,如煙道設計結構及強度問題、煙道採樣孔及安全採樣平台作業空間困難等問題。
三、倘係基於安全或其他特殊困難理由,採樣設施設置未能符合規定者,主要機關得依該規範四第二款及規範七之規定,以其所提可行之替代採樣設施設置位置或方式予以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