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該項規定係針對須至建管單位申請開工之工程而言;對於不須申請開工之工程,則以「發包」作為「申請開工」之相對認定,故該○○計畫之各項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包者,不須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而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後始發包者,則應依規定繳交;以上規範之「發包」,係指營建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之契約行為,並不包括承包商轉承包之契約行為。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