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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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該項規定係針對須至建管單位申請開工之工程而言;對於不須申請開工之工程,則以「發包」作為「申請開工」之相對認定,故該○○計畫之各項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包者,不須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而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後始發包者,則應依規定繳交;以上規範之「發包」,係指營建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之契約行為,並不包括承包商轉承包之契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