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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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典型單面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係指基板經裁切、表面刷磨、蝕刻阻劑轉移、蝕刻、去除蝕刻阻劑、鑽孔、表面刷磨、防焊處理、鍍鎳鍍金、噴錫及文字印刷等作業。另雙面及多層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則視其功用,增加或重複部分程序。
二、從事之印刷電路板鑽(鉆)孔加工作業,係將已完成電路線圖成品經自動電腦鑽(鉆)孔機鑽孔後,即為產品。其製程不屬前述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