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案「○○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複合肥料製程,係以不同含量之氮、磷、鉀化合物為原料,調製成各種配方之肥料漿料,將其送入粒化機添加硫酸及液態氨中和,在送入熱風乾燥機乾燥製粒後,將肥料與熱風廢氣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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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案「○○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複合肥料製程,係以不同含量之氮、磷、鉀化合物為原料,調製成各種配方之肥料漿料,將其送入粒化機添加硫酸及液態氨中和,在送入熱風乾燥機乾燥製粒後,將肥料與熱風廢氣分離。肥料經冷卻、包裝作業,即為成品;廢氣則經由空氣污染制設備處理,循環回收部分熱氣後排放。其中熱風乾燥機所用之乾燥空氣,係先將空氣經燃燒爐加熱至一千二百至一千八百度,再以冷空氣調整為一百六十至二百六十度後,送入熱風乾燥機中乾燥粒料,避免空氣溫度過高造成肥料顆料熔化。
二、前述製程之熱風乾燥機,目的在去除水份、乾燥粒料,於乾燥機中並無燃燒反應機制,且因其排氣中之粒狀污染物,主要係由乾燥作業產生,另部分來自然燒爐,非屬燃燒過程。故其粒狀污染物濃度毋需以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