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所提同一建築基地同時興建二建築物,且申請二張建築執照之案例,倘其營建業主為同一人,則可併為同一筆;倘其營建業主為不同之二人,則應分為二筆,分別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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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所提同一建築基地同時興建二建築物,且申請二張建築執照之案例,倘其營建業主為同一人,則可併為同一筆;倘其營建業主為不同之二人,則應分為二筆,分別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
二、另關於畜牧設施之工程歸屬問題,請依本署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86)環署空字第六四七七三號函(諒達)辦理。即倘須申請建築及使用執照者,則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污費費額,以「營建(房屋)工程」類計算之,倘不須申請建築及使用執照者,則以「其他營建工程」類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