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內容中「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屠宰作業、油炸作業、水產加工製造、食品油脂製造或飼料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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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內容中「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屠宰作業、油炸作業、水產加工製造、食品油脂製造或飼料製造者。」;另依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內容中「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三、從事水產原料清洗、鱗片、內臟或頭、骨去除等加工至成品或半成品之水產加工處理程序。」
二、本署倘係購置經處理、清洗完成之水產半成品為原料,進行鹽漬、調味及真空包裝之製造程序,則不屬本署目前公告第一至六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