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塑膠製品加工程序,以廢塑膠、塑膠粒或樹脂等為原料,經模製、鑄製、熱成型或發泡等加工程序,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上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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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塑膠製品加工程序,以廢塑膠、塑膠粒或樹脂等為原料,經模製、鑄製、熱成型或發泡等加工程序,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上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二、本案桃園縣民從事之塑膠射出成型製品作業,係將塑膠粒原料經塑膠射出成型機射出成型後,即為產品。其製程雖屬前述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程序,惟其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上,則不符前述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