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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磨粉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由稻、麥、豆、薯、玉米、花生、芝麻、高染等為原料製造麵粉、澱粉、精粒粉等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七百五十公噸以上者」

會議日期 87 年 01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磨粉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由稻、麥、豆、薯、玉米、花生、芝麻、高染等為原料製造麵粉、澱粉、精粒粉等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七百五十公噸以上者。」

二、倘以樹薯澱粉及蕃薯澱粉為原料,從事澱粉成品之加工(攪拌、混合),不含磨粉製程,則不屬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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