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據調查一般建築工程之建築面積除以建築基地面積之值,平均為四○%-五○%,甚至高達七○%,其在施工過程之實際污染面積不僅為建築面積本身,尚包含骨材、廢土堆置及車輛進出等作業所需之面積,故本費率規定其費基之面積計算基準,應為其所在之建築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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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據調查一般建築工程之建築面積除以建築基地面積之值,平均為四○%-五○%,甚至高達七○%,其在施工過程之實際污染面積不僅為建築面積本身,尚包含骨材、廢土堆置及車輛進出等作業所需之面積,故本費率規定其費基之面積計算基準,應為其所在之建築基地面積。
二、此外,依現有建築相關法規對風景區、保護區、農業區等之建蔽率一般規定以不超過二○%為限,若依建築基地面積計算費額,不能反映實際污染面積,對營建業主不公,故對於建築面積除以建築基地面積值小於百分之二○者,可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惟其污染面積,並以此做為費基取代建築基地面積計算應繳之空污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