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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申請設置空氣污染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

會議日期 87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申請設置空氣污染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另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如工程完工後,遷移至另一地點,則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和設置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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