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二、利用煤焦油及輕油以蒸餾方式產製苯、奈油及雜酚油等有機化學品,應屬前述標準定義之石化製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