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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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費額。但所繳費額在一定金額以上時,得於工程期間內分期平均繳交;所繳費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不須申請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時,則於申請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
二、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由於辦理之工程規模小且件數多,申繳空污費之作業較繁複,該會建議採開工前報備、完工後繳費之方式辦理乙節,查大部分之公共工程於完工後,不須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因此無法於核發使用執照之同時課費,故屬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對象之工程,依規定必須於申請開工時繳交其費額。本案仍請以預繳方式辦理;惟當業主為政府單位,且其工程經費因預算分配等因素無法於開工前繳交空污費者,得先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報工程相關空污費繳費資料(倘有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應併提),俾利地方環保機關建檔管理,並切結俟經費撥付後繳納該筆費用之情況下始得先行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