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材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原石製造程序,係指以原石為原炓、經衝碎、切割、磨光或混合等程序,從事石材製品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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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材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原石製造程序,係指以原石為原炓、經衝碎、切割、磨光或混合等程序,從事石材製品之製造者。若切割、磨光等程序為濕式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倘為以原石為原料且經絞碎機及篩選機分類成建築骨材用之砂石碎解場,不屬於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材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原石製造程序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