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屬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量二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之鍋爐,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內文
全文內容:一、屬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量二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之鍋爐,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該公司蒸氣鍋爐總蒸氣量為○.八公噸,則非屬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本署公告第六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胺類製造程序」,係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或萃取等,從事乙二胺、己二胺、己四基胺、三聚氰胺、環己胺或其他胺類化學製造者。倘該公司僅從事矽膠液製造,未從事胺類製造者,則非屬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另工廠登記證內登載之製程名稱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但實際從事之製程非屬公告者,倘廠商能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實際從事之製程非屬公告且查證屬實者,自毋須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