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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已將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堆置場併登於操作許可內容中,則無須於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期限內再申請堆置場之操作許可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已將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堆置場併登於操作許可內容中,則無須於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期限內再申請堆置場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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