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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司之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已登記水質檢測、空氣採樣等項,日後取得本署環境檢測機構許可證時,即可依許可之檢測類別及項目執行環境檢測定業務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2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司之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已登記水質檢測、空氣採樣等項,日後取得本署環境檢測機構許可證時,即可依許可之檢測類別及項目執行環境檢測定業務。至於公司依商業登記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是否應先取得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方可辦理,上述管理辦法並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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