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已分階段陸續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屬各批次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分別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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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本署已分階段陸續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屬各批次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分別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倘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分屬不同批次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申請許可時,將後批次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併於前批次許可申請,且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登錄於操作許可內容中,則該已登錄於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毋需再依該屬批次申請操作許可。

